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2012年03月15日 00:00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是固定資産的一部分。為了加強儀器設備的管理,根據《高等學校固定資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是保證完成教學、科研、生産和行政等任務的必備條件之一。學校要在“統一領導、分口分級管理和管用結合”的原則下,由一位副校(院)長分管儀器設備的工作,并應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确定儀器設備的管理體制。

第三條 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充分發揮其作用,保證教學、科研等項工作的需要,不斷提高投資效益。學校要在儀器設備的購置、驗收、使用、維護直至報廢的全過程中,加強計劃管理、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使儀器設備在整個壽命周期中充分發揮效益。

第四條 儀器設備的管理,必須貫徹勤儉辦學的方針,從本校的實際出發,挖掘現有儀器設備潛力,重視開發工作,并提倡自己動手研制新型教學、科研儀器,不斷擴充學校研制儀器設備的能力。

第五條 儀器設備管理是一門科學,學校應積極開展儀器設備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研究工作,敢于創新、勇于改革,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形成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管理體系。

應選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擔任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要從政治上和業務上關心他們的成長,通過業餘教育、專業培訓等多種方式,有計劃地安排他們的業務提高工作,并要制訂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業務考核及升晉級等辦法,使他們熱愛本職工作,努力掌握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六條 學校儀器設備的購置,要根據發展規劃、專業設置、教學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輕重緩急制訂出年度購置計劃。

第七條 儀器設備的年度購置計劃,應由實驗室及相應的生産和行政單位提出,經系、處一級領導同意後,由主管部門會同校内有關的業務部門彙審平衡,列入學校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和财務計劃,提請主管校(院)長批準後執行。

計劃外臨時需要的儀器設備,亦應按上述精神,規定出各級審批權限和手續。

第八條 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購置,必須提出可行性報告,其内容應包括購置理由、效益預測、選型論證、安裝及使用條件等,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及專家,逐項進行評議審查後,報主管校(院)長批準執行。

第九條 自制儀器設備(包括請外單位加工制造的)必須申報計劃,并應對其技術設計的科學性、可行性及經濟的合理性進行論證,經主管部門同意後進行試制。試制結束,經技術鑒定合格予以驗收入賬。

第十條 儀器設備的統計資料,是制訂計劃的主要依據。要随時掌握儀器設備的品類、數量、金額、分布和使用情況,經常對其進行分析研究和彙總工作,以進一步加強計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要按上級部門的要求,如期報送各類統計報表,做到數字準确,情況真實。

第十一條 建立計算機管理系統,是實現儀器設備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有條件的學校要在人力、技術和設備上做好安排,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

第三章 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 技術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證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可用狀态,不斷提高完好率。

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要制訂操作規程、使用和維修保養制度,并有專人負責技術安全工作,做到堅持制度,責任到人。

第十四條 儀器設備要建立嚴格的實物驗收和技術驗收制度。到貨後要及時開箱清點檢驗和安裝調試,進行技術驗收;學校領導和主管部門要監督檢查驗收工作。

進口儀器設備,要在索賠期内完成驗收工作的各項事宜,對質量不合格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提出索賠報告,完成索賠工作,以免受到不應有的損失。

第十五條 儀器設備必須按精密程度分級使用,并應對性能和指标進行定期校驗、計量和定标,以确保儀器設備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六條 要加強儀器設備的維修和保養工作,一般儀器設備應做到随時保養和維修;精密貴重儀器應做到精心維護、定期檢修和檢測,防止障礙性事故的發生。

儀器設備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須拆改時,需按各級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必須選派業務能力較強的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負責管理和指導使用,對上機操作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準使用儀器。

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要建立技術檔案,檔案内容應包括儀器設備出廠的技術資料,從購置報告到報廢整個壽命進程中的管理使用、維護、檢修及校驗等記錄和文書資料,使之成為儀器設備管理和使用的技術依據。

第十八條 要重視儀器設備(尤其是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技術改造工作。各院校要組織人力有計劃地對陳舊的儀器設備進行技術改造,使之重新發揮作用。對拟改造的儀器設備,必須提出技術、效益和經濟的合理性論證報告,經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查批準後實施。

第四章 經濟管理

第十九條 要通過研究儀器設備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經濟規律,逐步确定技術狀況、完好率、利用率等綜合性考核指标,進行經濟技術分析,采取相應的措施,調動各種積極因素,努力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

第二十條 儀器設備要建立必要的賬、卡制度,堅持每年至少對賬一次,做到賬、物、卡相符,賬、賬相符。

第二十一條 要根據儀器設備性能特點和不同的使用要求,進行經濟和技術論證,做到合理選用,适時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級使用或調往其它需用單位。

第二十二條 精密貴重儀器要實行專管共用,在完成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前提下,要積極參加校際和地區協作,對外開展技術服務,并制定合理的收費(包括收取必要的折舊費)标準。

第二十三條 要努力避免儀器設備的積壓和浪費,對長期不投入使用的儀器設備,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對确系人為原因造成積壓和浪費的,應追查責任,進行處理。

學校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積壓儀器設備清單,以利調劑使用。

第二十四條 确因技術落後、損壞等原因不能修複使用或維護修理費用過高,無修複價值的儀器設備,可申請報廢。報廢儀器設備,必須按規定,經技術鑒定和主管部門審核由校(院)長批準後,予以報廢,并進行财務處理。單價在5萬元以上儀器設備的報廢,需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儀器設備的固定資産變價收入、有償調撥收入,統一由學校财務部門辦理收款,并作主動增加“撥入經費”處理,不得轉作預算外收入或學校**收入。對外開展技術服務的收入,屬于應補償預算支出的部分和收取的折舊費,作主動增加“撥入經費”處理;其純收入可納入“學校**”。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要制訂出儀器設備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獎懲條例。對工作成績突出,重視開發或增收節支好的先進個人和集體,應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并作為提職晉級的重要考查依據;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丢失和浪費的人員,應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或在經濟上給予制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訂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及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和财政部1979年9月21日頒發的《教育部所屬高等學校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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